购进水果取得的普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水果的销售,本月从某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水果,取得
该个体户开具 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对于我司取得该普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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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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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税[2017]37 号、财税[2018]3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号的相关规定,取得农产品发票抵扣,一般区分情况抵扣,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如果该个体户属于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开出的应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